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二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被执行人:张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二光申请执行张洪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洪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洪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165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