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星隆国际广场一层106、108号商铺。
负责人刘辉华,行长。
委托代理人曾彩霞,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刘一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一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2020)湘0121民初77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一鹏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曾彩霞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一鹏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5日、8月10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刘一鹏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一鹏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6月17日,本院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一鹏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2021年6月17日、6月21日,本院在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一鹏均无住房登记信息。
2021年6月22日,本院委托中方县人民法院在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中方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一鹏无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和住房登记信息。
2021年6月22日,本院委托中方县人民法院在被执行人刘一鹏户籍地中方县××镇××村调查,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一鹏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没有发现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曾彩霞,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一鹏采取了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曾彩霞,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4400元、利息1953.15元及罚息1045.94元(暂计算至2020年5月11日,此后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代理费205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346元、申请执行费512.03元,均未执行。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且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