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孙利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修文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周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凤冈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利江因与被上诉人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7民初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周伟以孙利江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孙利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孙利江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孙利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修文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诉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申请人住所地修文县人民法院进行管辖。周伟答辩意见:1、一审裁定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2、上诉人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求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予以惩戒。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周伟所在地贵州省凤冈县为合同履行地,因此,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上诉人孙利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