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廖章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
被申请人:彭长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山县人,住湖南省衡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廖章得诉彭长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彭长春银行账户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廖章得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该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责任担保,保险单号为PZPP21430101090000000195。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彭长春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和扣押的时间分别为一年、三年和两年;
二、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廖章得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