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小河珠江湾畔诺丁山21栋。
法定代表人:黄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风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杨义东,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三穗县。
审理经过
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义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1年7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贵阳兴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