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国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河南三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周口市园林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魏俊俭,系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蔚,河南明辩(商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少华,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厂诉被告周口市园林管理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正当且无规避法律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国厂撤回对被告周口市园林管理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孙国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