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熊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洋洋,北京市康盛(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淇产业集聚区鹤淇大道中段纬六路北。 法定代表人:唐金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万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熊威与被告富准精密电子(鹤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1)豫0611民初1827号民事案件中的被告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原、被告双方均同意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611民初1827号案件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勇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