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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马成虎,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兴海县安康小区45号楼。
被执行人:德拉太,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中铁新村*号。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马成虎与被执行人德拉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0)青2524民调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德拉太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79325元,因被执行人德拉太未按时履行给付79325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马成虎2021年7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2021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8月2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德拉太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共计132元,已冻结;2021年8月31日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马成虎同意被执行人德拉太的和解延期履行协议,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4执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完么多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祁更虎
书记员三主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