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祝某某,男,1987年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大学文化,经商,住湖南省常宁市。
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6年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高中文化,国企职工,住湖南省衡阳市。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48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和权利人祝某某提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祝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朱某某的银行存款进行强制扣划87800元,扣缴4400元执行费,余款83400元被申请执行人祝某某领取。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祝某某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对常宁市人民法院(2021)湘0482执恢1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