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公诉机关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戴某某,男,1986年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610155017,汉族,初中文化,鞍山市铁西区红利蔬果超市经营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现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涉嫌非F经Y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

李黎,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 号

鞍西检刑诉〔2021〕207号

指控

事实

2020年5月4日,被告人戴某某在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南路馨园小区264栋S1号开始经营红利蔬果超市,因店址搬迁,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曾经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于2020年5月18日被鞍山市烟草专卖局收回,且因《鞍山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该店地址与其他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店铺距离过近,无法继续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戴某某在持证时购买的卷烟未售完,搬至新址后戴某某仍继续销售各类卷烟,2020年8月,戴某某因库存卷烟售罄,陆续从其他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超市以比烟草专卖局批发价略高的价格购进各类卷烟继续用于销售,共计花费约人民币55,000元,2020年11月5日,红利蔬果超市被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检查,当场发现并扣押478条各类卷烟,2020年11月9日,经辽宁省烟草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涉案卷烟均为真品卷烟。2020年11月20日,经鞍山市铁西区发改局价格认定办公室对涉案烟草进行价格认定,约价值人民币58,850元,2020年5月18日至2020年11月5日,戴某某在未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共计销售卷烟约人民币6万元,共计获利6,000元左右。

指控

罪名

非F经Y罪

量刑

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指定辩护人李黎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初犯,违法所得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非F经Y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非F经Y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戴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追缴。(已缴纳。)

三、已扣押的涉案香烟478条,由公AN机关依法处置。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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