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路支行,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北海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89764373G。
被执行人:田时会,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路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时会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田时会银行存款人民币43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路支行对被执行人田时会名下位于遵义市汇川区(产权证号:遵房权证监字第××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