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务工,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被告:周静,女,汉族,宁夏平罗县人,务工,住平罗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童与被告周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李童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