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正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施秉县人,住贵州省施秉县。 被执行人:黄**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余庆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0329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朱正桃申请执行黄**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25元,鉴定费3080元。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萍银行存款55000元。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变价、拍卖、变卖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赖居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陈太松 书记员聂顺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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