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志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执行人:刘明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 被执行人:郑州建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94号。 法定代表人:刘明庆,总经理。
审理经过
李志军与刘明庆、郑州建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106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刘明庆、郑州建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志军支付工程款xxxxx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郭战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信息。 三、经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郑州市上街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明庆、郑州建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经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街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刘明庆无公积金缴存信息。 六、我院执行干警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xx号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刘明庆、郑州建达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锦江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王驰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梅彦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