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郑晓亮,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王金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郑晓亮与王金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性权益采取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本案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许冠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寇智翔 书 记 员 纪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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