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邱庆豪,男,汉族,1962年7月10日,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1983年7月20日,住汝南县。
审理经过
邱庆豪与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4438号民事调解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2021年4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邱庆豪现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1727执71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债务,债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扣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 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国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