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伟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李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伟文与被执行人李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湘0406民特2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李纲应支付各项费用共计20708元。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于2021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李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已知晓本院执行情况,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项、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中止本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应当按执行和解协议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 智 审 判 员 乔永强 审 判 员 肖爱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樊应起 书 记 员 陈 倩 校对人:樊应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