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滨,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法律服务所。
被告:王晓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告:张贵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心5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明。
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城角街672号保险产业园A座10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赵鹏。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艳与被告王晓峰、张贵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春艳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春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春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春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