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迟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亮,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洋,山东德衡(东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海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胜东中心XX小区X号楼X单元501室(房屋价值48086元)及胜东中心锦苑X区X号楼X单元501室(房屋价值296004元)两处房产归迟某所有;2.判令李某协助迟某办理完毕上述两房屋的不动产权证;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事实和理由:迟某、李某于2018年8月12日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原两人名下的房产归迟某所有。两处涉案房产(均位于东营区)属于胜利油田职工住房,一直未办理产权证书,现胜利油田按照相关规定正在办理该类房屋的产权证书,李某拒不出面配合迟某办理相关手续,导致迟某无法取得房屋产权证,迟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若所请。
被告辩称 李某未作答辩。
迟某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胜利油田职工住房情况说明,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根据迟某的当庭陈述和本院依法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08年8月12日,迟某与李某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协议登记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处理约定:双方名下房产归女方所有。迟某提供的胜利油田职工住房情况证明记载,迟某与李某住房情况为:坐落于XX小区X号楼X单元501号的房产、胜东中心锦苑X区X号楼X单元501室的房产,上述房产均没有权利瑕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迟某与李某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分割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该协议约定双方名下房产归迟某所有,在案涉房屋可以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且没有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李某应协助迟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迟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位于胜东中心XX小区X号楼X单元501室的房产、胜东中心锦苑X区X号楼X单元501室的房产归原告迟某所有;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迟某办理案涉上述两处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受理费6461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秋香
人民陪审员 薄其红
人民陪审员 张灵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刘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