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刑 事 裁 定 书 刑 事 裁 定 书 原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玉娥,女,****年**月**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周口市川汇区,捕前住周口市川汇区。2017年11月1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10月19日释放。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1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静,河南明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人武帅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鹿邑县,捕前住河南省商水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邓亚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商水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21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华红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2016年8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1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蕾蕾,女,****年**月**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2009年7月2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犯罪,于2021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帅帅、邓亚敏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邱玉娥、华红霞、马蕾蕾犯赌博罪一案,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2021)豫1602刑初28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邱玉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 一、开设赌场事实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武帅帅因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欠上家许扬扬的赌债,许扬扬让被告人武帅帅和其妻子邓亚敏帮忙管理其在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上发展的下家,为他们上下分、转账赌资,让他人参与百家乐网络赌博,被告人武帅帅、邓亚敏从中获利一万元左右。其中武帅帅、邓亚敏为邱玉娥转账赌资424540元,为陈红转账赌资15130元,为华红霞转账赌资13393元,与孙高杰转账赌资73693元,与李兵转账赌资15600元;为李常红转账赌资143115元。以上赌资合计685471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武帅帅、邓亚敏主动将违法所得一万元退缴。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关于武帅帅、邓亚敏等一案情况说明等书证,同案犯李兵、陈红、张荣辉、王威、孙高杰、韩贝贝及被告人武帅帅、邓亚敏、邱玉娥、华红霞的供述在案证实。 二、赌博事实 (一)2019年以来,被告人邱玉娥通过邢允池、邓亚敏、韩贝贝等人为其在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上下分参与网络赌博,与邢允池转账赌资182679元,与韩贝贝转账赌资198388元;与邓亚敏、武帅帅转账赌资424540元,以上赌资合计805607元。 上述事实,有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同案犯邢允池、韩贝贝及被告人邱玉娥、邓亚敏、华红霞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二)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华红霞多次通过杨素芝、邢允池、杨素丽等人为其在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上下分参与网络赌博。其与邢允池转账赌资127542元,与杨素芝转账赌资67000元,与杨素丽转账赌资21300元,以上赌资合计196042元。 上述事实,有交易明细、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同案犯邢允池、杨素芝、杨素丽及被告人华红霞、邱玉娥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三)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马蕾蕾多次通过黄艳峰、邢允池、韩贝贝等人为其在百家乐网络赌博平台上下分参与网络赌博。其中与黄艳峰转账赌资17720元,与邢允池转账赌资90050元,与韩贝贝转账赌资55500元,以上赌资合计167510元。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前科情况、微信转款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同案犯邢允池及被告人马蕾蕾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查明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武帅帅、邓亚敏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邱玉娥、华红霞、马蕾蕾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武帅帅、邓亚敏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系从犯。被告人邱玉娥、华红霞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被告人马蕾蕾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武帅帅、邓亚敏、邱玉娥、华红霞、马蕾蕾均认罪认罚,且被告人武帅帅、邓亚敏系初犯,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遂判决:
本案裁判结果
1.被告人武帅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邓亚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邱玉娥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华红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马蕾蕾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对被告人武帅帅、邓亚敏的违法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收缴,上缴国库(被告人武帅帅、邓亚敏已全部上缴)。 上诉人邱玉娥上诉称:1.自己被抓获的时间是2021年1月1日,而非一审判决所述2021年1月3日;2.一审判决认定转账金额与事实不符,其中33万元不是本人操作的赌博资金,应予扣除;3.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一审未查明邱玉娥赌资805607元中是否有为李新霞代为支付的赌资;2.邱玉娥的刑期应自2021年1月1日起算;3.一审量刑过重。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查明属实,经本院审核,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邱玉娥提出“自己被抓获的时间是2021年1月1日,而非一审判决所述2021年1月3日”及其辩护人提出“邱玉娥的刑期应自2021年1月1日起算”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传唤证、拘留证记载,邱玉娥于2021年1月2日传唤到案,1月3日被刑事拘留,一审判决表述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邱玉娥提出“一审判决认定转账金额与事实不符,其中33万元不是本人操作的赌博资金,应予扣除”及其辩护人提出“一审未查明邱玉娥赌资805607元中是否有为李新霞代为支付的赌资”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判决依据在案被告人供述及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认定邱玉娥转账赌资数额并无不当。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邱玉娥及其辩护人均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一审判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结合邱玉娥的认罪态度、系累犯等情节,量刑适当,且邱玉娥一审期间认罪认罚。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武帅帅、邓亚敏明知他人在赌博网站担任代理,而帮助管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诉人邱玉娥、原审被告人华红霞、马蕾蕾以盈利为目的,嗜赌成性,以赌博为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武帅帅、邓亚敏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系从犯。邱玉娥、华红霞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邱玉娥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庞 巍 审 判 员 邓同华 审 判 员 杨国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婉茹 书 记 员 赵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