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
被告:陈某,男,汉族,住甘肃省武威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郑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