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某,男,汉族,农民,住崇信县。 被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华亭市。 被告:仇某,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某诉被告王某、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以与被告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车伟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丽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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