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贾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执行人:何巧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审理经过
关于贾姣与何巧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1)川0113民特6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何巧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贾姣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巧明名下车辆川AZ××××,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执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认可查控结果。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审判员 朱 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禹 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