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执行人王生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财产、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