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纤化(上海)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新业路567号2幢。 法定代表人:曹慧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诚侃,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廖春目,男,****年**月**日出生,壮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

审理经过

原告纤化(上海)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春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廖春目下落不明,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案事实虽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奚 鹏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池金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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