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
负责人:聂光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柳亮。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柳亮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