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龙都璟怡国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凯里市银秀路8号。
法定代表人:莫祖荣。
被执行人:郑建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贵州龙都璟怡国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建某其他案由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01民初79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郑建某支付贵州龙都璟怡国际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239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6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295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多次通过全国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2.向房产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凯里市房屋一套,本院已在另案中进行拍卖,现拍卖程序尚在进行中,如拍卖结束,本院将依法对案款进行分配。3.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
2021年5月1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依法分配案件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另案中对已对被执行人的前述房屋进行处置,如房屋处置完毕,案款将依法进行分配。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0)黔2601民初7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尚未受偿的23908元、预缴案件受理费2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应继续受偿。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