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新悦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309075078B),住所地:慈溪市宗汉街道周塘东村,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慈溪市文化商务区金帅大厦2505室。

法定代表人:胡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东琴,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宋晨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新悦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晨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新悦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新悦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浙江新悦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新悦恒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旭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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