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魏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清秀、隋振、韩强、魏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1482民初1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魏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臧秀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国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