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201344715A,住所地三亚市解放路743号。

负责人:王玲,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东,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文清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五指山市。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与被执行人文清霞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琼0271民初65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文清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偿还本金28451.29元、利息9544.12元、违约金5583.53元、合计43578.9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文清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文清霞全部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提取被执行人文清霞名下在五指山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职工住房公积金款13266.4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本院已从案款专用账户中支付13167.4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剩余99元用于交纳本案执行费。

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文清霞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信息、证卷股票信息、工商信息、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以示惩戒。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13266.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措施,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且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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