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余存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丽,系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廖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告:余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审理经过 原告余存厚与被告廖丽、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厚存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后,未按规定的开庭时间出庭,本庭等待10分钟至10点40分,原告及其代理人仍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余存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原告余存厚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余存厚承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胡谢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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