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申请人:友谊县诚信农资经销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友谊县友谊镇站前街9委(原汽贸城)西起29号屋。
法定代表人:陈延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经理,住友谊县。
被申请人:刘金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友谊县。
审理经过原告友谊县诚信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友谊县诚信农资经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友谊县诚信农资经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友谊县诚信农资经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原告已预缴),由友谊县诚信农资经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孙国峰
[院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核对位置]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