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人民东路华誉精品展示中心8层。 主要负责人:焦根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悦,新疆西昭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力德,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告:吐盖,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力德、吐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以双方正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当事人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的规定,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撤诉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6.34元,应予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撤诉。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06.34元,予以退还。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