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青年南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77895151X3。 负责人:段恒江,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蔡传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身份证号: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昌吉市振丰铝塑门窗厂申请执行蔡传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0,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28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2021年4月18日、2021年8月1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 2、2021年4月20日,通过传统查控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位于昌吉市116区1丘40栋14号楼1单元1层101室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办理查封。2021年4月25日,经本院委托网络询价,确认拍卖参考价为578,228.33元。2021年6月15日本院以拍卖参考价为保留价依法委托新疆易拍吉诚网络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经本院降价20%即以462,582.67元再次委托拍卖,仍无人竞买而流拍。现正在变卖过程中。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01执恢26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申请恢复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刘玉超 审判员 杨永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