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毛少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承刚,男,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景泰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承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承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能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欠款559693元。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何建军 审判员  张岱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旭东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