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毛少博,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承刚,男,生于****年**月**日,甘肃省景泰县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承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承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能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天龙物流有限公司欠款559693元。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2015)麦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霍学锋 审判员 何建军 审判员 张岱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