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起诉人:文连银,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10日,本院收到文连银起诉刘泽彬、重庆一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重庆一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诉状,起诉人文连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刘泽彬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351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泽彬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重庆一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系合作关系。2021年4月21日,该公司负责人刘泽彬以资金周转为由,就拖欠原告装修工程(工程地址:新浦家居、金科中央公园)尾款一事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虽在协议书约定由甲方所在地即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协议管辖的条款违反了法律对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工程所在地不在遵义市汇川区,本院无案件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文连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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