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曾霞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申请执行人:韩秀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申请执行人:高森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申请执行人:高风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申请执行人:高逢全,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被执行人:高社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安县。
审理经过
曾霞子、韩秀英、高森林、高风林、高逢全与高社子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23刑初1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高社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曾霞子、韩秀英、高森林、高风林、高逢全224185元。因高社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曾霞子、韩秀英、高森林、高风林、高逢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社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高社子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4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反馈被执行人高社子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暂不予处置; 2.反馈被执行人高社子名下无不动产信息; 3.反馈被执行人高社子名下无证券; 4.反馈被执行人高社子名下无保险信息; 5.反馈被执行人高社子名下无车辆信息; 6.反馈被执行人高社子名下无工商信息。 三、2021年8月25日,到被执行人高社子住所地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高社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5月10日,向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高社子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高社子名下无房产。 2021年5月10日,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安管理部调查被执行人高社子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高社子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8月2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高社子发出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21年8月25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曾霞子、韩秀英、高森林、高风林、高逢全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257900元及相应利息,尚余25790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付小龙 审判员 吕红营 审判员 袁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