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读兵,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白层镇福怀村**。
被执行人:岑小包,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关于黄读兵申请执行岑小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岑小包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的存款15125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岑小包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存款15125元的冻结。
二、划拨被执行人岑小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石粘支行内的存款人民币15125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