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96582474L。

负责人:李玲,总经理。

被执行人:康后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执行人:姚昌容,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被执行人:李佑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与康后宽、李佑玖、姚昌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03民初619号民事判决书,向康后宽、李佑玖、姚昌容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01月15日执行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康后宽、李佑玖、姚昌容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李佑玖、姚昌容至今未履行本案支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债权;  

二、本院分别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部门、网络银行、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康后宽、姚昌容名下位于重庆市大足区龙水镇盐井坡龙湖井园B区5幢8-5-1号房屋予以评估。重庆恒基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上述房屋价值为40.44万元。2021年5月18日,买受人杨华萍以23.246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不动产。扣除执行等各种费用后,本案债权尚未实现完毕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康后宽、李佑玖、姚昌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名单进行依法限制;

四、执行中,本院执行人员分别前往判决书确认的被执行人居住地或住所地查找,经过向周围居住人员走访核实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亦尚未发现可执行的其他财产可以处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渝0103执恢9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江才全

审  判  员    汝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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