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现住该村。
被告:高雪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
审理经过
张朋与高雪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张朋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张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