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文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执行人文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文某与被执行人文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424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4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并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21年4月份起分别向相关单位查询了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信息,查明其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4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文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同,其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