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美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宁夏北民太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美蓉与被告赵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徐美蓉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徐美蓉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7元,由原告徐美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