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县月江镇福溪街(月江雅筑小区)3栋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MA6480X56K。

法定代表人:何季航。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涌,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娟,四川宏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四川中科正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二路460号7栋14层14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L1W94P。

法定代表人:杨剑。

审理经过

原告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中科正旋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84元,减半收取为28392元,由原告宜宾和信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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