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良,系原告王某祥之父。

被告:马某祥。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祥诉被告马某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承包地(2.66亩)的租金11065元(每亩每年租金小麦400公斤);2、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要求被告立即拆除其修建在原告承包地中的牛棚,整理并恢复原告耕地原状;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7年5月21日,被告租赁了原告家中2.66亩承包地,并在该承包地中修建了牛棚。双方约定租期不低于10年,每亩地每年按400公斤小麦的市场价支付租金,给付时间为每年10月1日左右。被告如不再使用土地时应清除杂物,适合农业耕种标准后归还给原告。起初被告按约定支付了租金,但近四年被告不按约定支付承包地租金,现被告共拖欠原告2017年至今的租金11065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无果。

被告辩称

被告马某祥口头辩称,已向原告支付租金5000元,愿再一次性支付原告2021年之前的(不包括2021年)租金3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祥拖欠原告王某祥2021年之前(不包括2021年)的承包地租赁费3500元,于2021年10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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