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三塘镇。 法定代表人:谢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谢卫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三塘镇。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湘0422民初211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谢卫东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益105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谢卫东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卫东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衡阳胜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谢卫东名下银行存款及收益10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易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培睿 书 记 员 左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