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郭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王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郭鹏与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旭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郭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王旭偿还欠款45000元,利息4608元(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本息合计49608元;2.要求王旭按欠款金额1.28%/月给付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王旭承担。事实和理由:王旭于2018
年6月26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郭鹏借款45000元,当时并未打借条,也没有约定利息,2018年12月20日补签借条。约定还款日为2020年12月30日,借款到期后,经郭鹏多次索要未果,现起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王旭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26日,王旭向郭鹏借款50000元,郭鹏通过手机银行向王旭转账50000元,并于2018年12月20日补签借条,约定还款日为2020年12月30日,未约定利息。
另查明,王旭已偿还郭鹏借款本金5000元。
上述事实,有2018年12月20日借条一张、转账凭证一张、
庭审笔录、当事人当庭陈述证实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旭向郭鹏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郭鹏已经向王旭按约定提供了借款本金50000元,王旭理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故对郭鹏要求王旭给付借款本金4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虽然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但约定还款日期为2020年12月30日,故郭鹏要求王旭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王旭应付利息为4608元(45000元×1.28%×8个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王旭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郭鹏借款45000元,利息4608元,本息合计49608元;
二、自2021年9月1日起,以本金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0元,由王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