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立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港南区。

被执行人:刘淋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立辉与被执行人刘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淋辉支付申请执行人梁立军欠款448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41元,执行费5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刘淋辉在财付通支付账号08xxxx3@wx.tenpay.com内的1179.85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韦世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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