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志权,****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晓辉,河南兴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39号出版大厦B座(北楼)8层东半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6774828C。

负责人:郜士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相民,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志权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李志权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李志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志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志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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