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逐卜乡广合村板角屯小组。 法定代表人:冯鑫,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被告:冯加波,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被告:隆海清,女,****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逐卜乡广合村板角屯小组与被告冯加波、隆海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逐卜乡广合村板角屯小组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 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逐卜乡广合村板角屯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逐卜乡广合村板角屯小组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 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兴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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