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瑞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被告:李海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瑞保与被告李海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海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瑞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工资款6200元及违章600元,共计68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司机卡及撤销用原告司机卡办理的一切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第2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2020年,被告新购一辆货车豫E×××××,急需司机,经介绍原告被聘为该车司机并承诺每月工资12000元。原告给被告开车17天,工资6200元至今未结,后于2021年7月19日打下欠条一张,并承诺于2021年8月5号前还3800元、8月20号还清余款3000元(有欠据为证)。在运输途中原告承担该车违章600元,被告也只字未提。至今,被告根本无还款之意,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不接电话。无奈诉至贵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李海水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原告王瑞保曾给被告李海水开车,双方雇佣关系结束后,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欠到,王瑞保工资陆仟贰佰元整,¥6,200元整,加违章600元,2021年8月5号前给3,800元,余款8月20号还清3,000元,李海水,2021.7.19日。”该欠条系对双方之间的劳务报酬和其他事项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按照欠条的约定按期支付原告上述款项,现被告未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违章款共计6,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海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瑞保工资款、违章款共计6,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海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郭建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路文军